【大纪元2025年07月30日讯】(大纪元记者杨清清加拿大温哥华编译报导)一位出售出租物业的卑诗房东因不服省住宅租务处的裁决,向法庭提出申诉,试图说服法官,让买家承担赔偿被错误驱逐租户的责任,但法院最近裁定其主张不成立。
法官安妮塔.陈(Anita Chan)于7月25日作出判决,维持卑诗省住宅租务处(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)此前的一项裁决,判定前租户应获得65,000元的赔偿金。
据披露,2022年,房东莫汉.苏尔(Mohan Sull)以每月5,650元的租金将北温哥华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托马斯和罗泽特.特雷维特夫妇(Thomas and Rozette Trevitt)。
苏尔在与他人签署出售协议后,向租户发出了两个月的驱逐通知,理由是“买家打算自住”。但买家最终并未搬入该房屋。
法官在判决中写道,“买家对该房屋进行了大规模装修。2023年3月,市府发出停工令。直到2024年5月,买家才取得相应许可。我了解到目前该房屋仍处于完全拆除状态,尚无人居住。”
被驱逐的租户成功挑战了他们的驱逐决定,理由是“终止租赁通知中所述的目的并未实现”。
法官:买家不是“购房者”
苏尔要求法院对仲裁员的裁决进行司法复核,理由之一是应由买家承担赔偿责任,而非他本人。苏尔称:“买家取得了该物业的占有权,但未入住。房东认为他对该物业已无控制权,因此不应承担责任。”
法官解释称,仲裁员此前已考虑并驳回了这一论点,认为买家不符合《住宅租务法案》中“购房者”(purchaser)的定义。
根据该法案,“购房者”指的是同意购买“至少一半以上业权”的人,而仲裁员裁定在本案中这一条件并未满足。
原因是,这笔交易是一项为期五年的“购买选择权”协议。买家支付了100,000元定金,并同意在五年内每月支付5,800元的利息,直到决定完成购买为止。判决中写道,“如果协议被终止,定金和其他支付款项将退还给买家。”
即使买家被认定为“购房者”,仲裁员也认为房东并无法律依据驱逐租户。
房东在出售物业后可终止租约,但前提是“交易所依赖的所有条件均已达成”。由于该交易的性质,除非购买选择权被执行,否则本质上仍为附条件买卖。
判决指出,“仲裁员强调,问题不在于买家未入住,而在于租户的租约原本就不应被终止。”法官对此观点表示认同,“房东并无权发出两个月的终止租约通知,因为该物业的出售并非无条件成交。”
租约中的“无效条款”
苏尔还向仲裁员及法官申诉说,驱逐是合法的,因为租约中写明“若计划结束租约,租户与房东双方同意提前两整个月书面通知对方”。
但法官指出,这一条款属于“非法规避《住宅租务法案》的强制性规定”,因为“房东不能仅凭两个月通知,基于任何理由终止租约”。
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房东可终止租约的具体情形,任何试图绕过这些规定的租约条款均被视为“无效”。
判决写道,“仲裁员认为,该条款旨在扩大房东终止租约的情形。”法官认为仲裁员的整体裁决在当时情境下是合理的。
在此类被错误驱逐的情况下,租户通常有权获得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金,本案中为67,800元,但法官指出,由于住宅租务局处理争议的赔偿上限为65,000元,因此最终赔偿金额为65,000元。◇
责任编辑:李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