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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實事報導 > 嚴正聲明 > 名單 聲明人:高愛華 我於2007年7月21日上午在超市買東西,正在交錢時,有警察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,搜查我的錢包,在我包裡查到一張傳單,並把我強行帶到派出所。警察問我東西是哪�堥茠滿A我告訴他們是在街上撿到的。最後我被送到看守所。8月2日,警察說放我回家,讓我在“取保候審決定書”上簽字,並說不簽字,就不能出去,我也沒有多想,就簽了字。現在回想起來真是很糊塗,由於學法不深,被舊勢力鑽了空子,造成損失。嚴正聲明:我簽的字全部作廢。我今後只有多學法,用法來指導自己修煉,做好一切,不辜負慈悲偉大師尊的救度之恩。 本聲明包含人數:1 名 聲明日期:2007年8月13日 原始鏈接:http://big5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7/9/1/161894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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