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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實事報導 > 嚴正聲明 > 名單 聲明人:姜得芳 2003年5月19日下午,我在家�堻Q縣公安和市公安局強行拖到車裡,非法判教養,送到教養院,縣公安在我家非法拿走200元錢。在教養院由於怕心寫了“悔過書”,在此聲明:在教養期間所說、所寫一切作廢。從新走好以後修煉路,做好大法弟子應該做的三件事。 本聲明包含人數:1 名 聲明日期:2004年12月20日 原始鏈接:http://big5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4/12/23/91999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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