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,邢家秋、张秀英夫妇在连山区法院遭非法庭审。
参与庭审的人员包括:审判长王连廷,陪审员高金星、周静,书记员周楚祺。
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,连山区法院以所谓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”,分别判处邢家秋、张秀英有期徒刑三年,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