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,连山区法院对高作奎枉判三年半,并勒索罚金一万元。判决书编号为(2026)辽1402刑初18号。
家属代高作奎本人提出上诉。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作出(2026)辽14刑终68号的枉法判决,维持冤判,参与人有审判长王亨,审判员姬天奇和刘晓棠,法官助理杨硕,书记员刘诗慧。
高作奎不服一、二审的裁判,继续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申诉。六月二十六日,他的申诉案由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,承办法官为李恒硕。然而,此后,他的消息皆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