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五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王淑兰,被绑架近半年后,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非法判王淑兰四年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(【2017】辽1403刑初284号)。王淑兰提出上诉。
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非法维持冤判(【2018】辽14刑终48号),审判长詹亚臣,审判员刘丹红、王亨,书记员姬天琦。
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,连山区法院对高作奎枉判三年半,并勒索罚金一万元。判决书编号为(2026)辽1402刑初18号。
家属代高作奎本人提出上诉。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作出(2026)辽14刑终68号的枉法判决,维持冤判,参与人有审判长王亨,审判员姬天奇和刘晓棠,法官助理杨硕,书记员刘诗慧。
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,连山区法院以所谓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”,分别判处邢家秋、张秀英有期徒刑三年,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邢家秋、张秀英均不服一审判决,于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二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。
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于九月七日立案审理,并于十月十二日作出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合议庭成员包括:审判长:王亨,审判员:刘晓棠、姬天琦,法官助理:申械希,书记员:宋良皓。